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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8000余元!琼海2家企业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被市场监管局实名曝光

    来源: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时间:2025-09-04 10: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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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嘉积绿源源电动摩托车行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1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琼海嘉积绿源源电动摩托车行正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九号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九号;规格型号:TDR013Z;生产日期:2024-11-24)进行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属于严重不合格。2025年4月23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至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裁量规定,并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74,较低裁量阶次的裁量幅度内容,2025年8月7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涉案批次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7600元(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琼海嘉积昌烈电动车行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琼海嘉积昌烈电动车行正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河北立马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立马;规格型号:TDT2260Z;生产日期:2024-11-17)进行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要求,判定属于严重不合格。2025年4月23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至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的裁量规定,2025年8月4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涉案批次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452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