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办事指南

    来源:  作者:  时间:2025-07-02 10:2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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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申请条件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详见附件)。

四、办理流程、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1. 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文本,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 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 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纸质或电子 原件1份;

2.营业执照纸质或电子 复印件1份;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纸质或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纸质或电子 原件和复印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纸质或电子 复印件1份。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办理途径、地点及电话

(一)线上办理: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

(二)线下办理:通过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详见附件)

(三)咨询电话(详见附件)

七、投诉电话

0898-12345

八、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为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消防救援机构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详见附件)

九、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送达方式

网上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所涉相关文书,默认的送达方式为电子送达,申报人可以在网上申报记录中查看、下载相关文书;如需纸质文书可以到办理许可的消防救援机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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